{"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條號":["第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外國人於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n　　前項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二年。\n　　第一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1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搶先吸引取得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參考英國「高潛力人才簽證（High Potential Individual visa, HPI）」制度，核給工作許可，無須經雇主申請，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渠等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又考量此係提前搶才之過渡措施，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n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外國人經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n　　四、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外國人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主管機關定之。\n　　五、另本條適用對象係得來臺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屬修正條文第四條定義之外國專業人才，爰得適用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併予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