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17:2025-12-23-修正"],"條號":["第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版本編號":"01517:2025-12-23-修正","順序":28,"條號":"第十七條","內容":"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n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法條編號":"01517:01517:2025-12-23-修正:28","立法理由":"一、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使納稅人的損害減至最低，稅捐稽徵機關不宜先行主動行使調查權，應待納稅人申報後或逾期仍未申請報，始得進行調查，修正原條文第一項。\n　　二、由於貨物稅種類繁多，相關完稅價格訂定標準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修正原條文第一項。\n　　三、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明定「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7:2015-01-22-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