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n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2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其修正理由如下：\n　　　(一)本法修正後，已無電業權規定，原有關電業權規定爰予刪除。\n　　　(二)本條業務屬於電業監督管理事宜，爰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責成電業管制機關辦理。\n　　　(三)明定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並得申請延展，且每次展期不得逾十年；電業管制機關並得於審查電業延展之申請時，依職權決定其延展期間：\n　　　　1.輸配電業為公用事業，其投資保障應有期限限制，且藉由換照程序以審核其經營績效，爰明定電業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二十年。\n　　　　2.發電業雖為非公用事業，惟發電廠之興建涉及公共安全、民眾權益、環保及能源政策等，且發電業之籌設仍採許可制，考量設備之折舊及鼓勵業者引進新技術以提高經營效率，爰明定發電業電業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二十年。\n　　　　3.公用售電業為公用事業，對於用戶負有售電義務，爰明定公用售電業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二十年。\n　　　　4.再生能源售電業與用戶間經常簽訂長期售電合約，為保障用戶權益，爰明定再生能源售電業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二十年。\n　　　　5.電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業即無經營之權利，其延展係與電業之籌設具有同等重要性，爰明定電業應提前申請延展。\n　　三、第二項新增。電業管制機關對於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執照延展申請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之審查原則，俾明審查時應考量之相關因素。","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