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32:2025-12-16-修正"],"條號":["第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25-12-16-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n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32:02032:2025-12-16-修正:2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n　　三、有關民用航空氣象業務係為飛航安全特定需要之特殊氣象業務，其預報、警報發布之對象限於民用航空機構。而目前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掌理，爰於第一項但書增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以符實務現況。又依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經許可發布者，其於許可範圍內亦為本條統一發布之除外範圍，爰予明定。\n　　四、為因應軍事或民用航空上所必要之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及飛航安全，得以其特別需要為例外。故第一項明定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所發布之氣象資料，不需經由統一發布程序。但為符合特別需要之目的，渠等發布仍應以對該軍事或民用航空需求之特定對象所發布者為限。\n　　五、因現行國軍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氣象單位，於組織體制上為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爰修正為軍事或民用航空建制之氣象單位。\n　　六、第二項明定授權法規之發布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等事項，以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