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條號":["第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法條編號":"03101:03101:2016-11-11-修正:21","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因規定本條例修正通過後一年內，得辦理產權回復登記，該法定一年內（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應辦理之時效已過，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予以刪除。\n　　二、農民團體在過去自耕農始得承受耕地限制下，都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其所有之耕地，迄今無法移轉為該農民團體所有，致衍生產權管理諸多困擾，為使該類法人得以解決產權問題，爰增列其亦可比照宗教團體，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產權移轉。又農業用地採更名登記方式解決法人之產權問題，非屬常態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爰予申辦時效之限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3-01-13-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