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三條","內容":"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n　　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n　　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1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n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n　　　(一)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須填具申請書，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申請。\n　　　(二)鄉（鎮、市）營或民營電業，報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國營、直轄市營、縣（市）營電業，報由其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n　　　(三)本項業務屬於電業監督管理事宜，爰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責成電業管制機關辦理。\n　　三、第二項新增。為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爰明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電業，於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時，並應檢具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n　　四、原條文第二項所定事項已於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範，爰予刪除。\n　　五、第三項修正如下：\n　　　(一)為規範電業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儘速進行用地變更等前置作業，爰規定許可期限為三年，除已獲准延展者外，許可期限屆滿即行失效，電業管制機關得開放其他業者申請，以避免該電業因拖延時日，無法照原擬計畫經營業務之困窘。\n　　　(二)考量實際作業需要，如有正當理由，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但為避免業者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因故不繼續施工，致妨害其他業者進入機會而降低自由競爭，故限制展期以二年為限。","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