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條號":["第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三條","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土石採取許可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書件、圖說審查，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20","立法理由":"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土石採取申請案應予審查，其書件記載不完備者，應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超過期限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者，駁回其申請案。\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