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不得停業或歇業。\n　　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之停業或歇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於停業前，應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n　　二、於歇業前，應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屆期未報繳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逕行註銷。","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22","立法理由":"一、因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之經營攸關電力穩定供應及國人用電權益，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其不得停業或歇業。\n　　二、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停業、歇業之申請核准程序整併為第二項，分二款明定停業及歇業程序，並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規範。","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25-05-09-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