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2:2018-12-28-修正"],"條號":["第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版本編號":"03102:2018-12-28-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n　　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搶修或重建。\n　　主管機關對前二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隨時稽查。","法條編號":"03102:03102:2018-12-28-修正:13","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移列修正為第二項。\n　　二、原條文第二項配合修正為第三項，其條文中「前項」文字修正為「前二項」。\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2:2002-05-21-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