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條號":["第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五條","內容":"主管機關對於集水區之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法條編號":"03101:03101:2016-11-11-修正:1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前段酌作文字修正。\n　　二、目前漁業法規中，已無「船澳」之用辭，爰予刪除。又「農田水利」非僅限於「農田」之水利，爰修正為「農業用水」，以包括農、林、漁、牧之用水，另河堤、海堤工程係屬經濟部權責，故刪除。其餘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