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條號":["第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該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其依親居留期間。\n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n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n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n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n　　雇主聘僱前二項配偶及成年子女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n　　第二項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子女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未滿十六歲入國者，得適用該項規定，不受該項第二款有關未滿十四歲入國之限制。","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15","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考量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在我國從事工作，有助提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來臺意願，並可適度填補我國人才缺口，爰參考新加坡提供One-pass持有者之配偶得自由工作之作法，明定該等人員之配偶在我國從事工作，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之規定。以該配偶既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自無須再經雇主申請，併予敘明。\n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至第四項；並為統一用語，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又配合第一項之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