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條號":["第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六條","內容":"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n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n　　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法條編號":"01931:01931:2025-12-16-修正:1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另明定同一案件包括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事項時，各技師之簽署方式，以明責任。\n　　二、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技師執行簽證之作業規定，以明責任。","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