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條號":["第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24,"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土石採取人依第六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但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為之。","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24","立法理由":"為因應主管機關之審核、勘查作業所需時間，爰規定土石採取展限之申請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對於原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由土石採取人就土石開採及賦存情形於期滿二個月前申請展限。\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