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條號":["第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n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n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n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8-05-22-修正:1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修正移列。\n　　三、為具體規範第一項所稱籌設事項，以利業者遵循，爰增訂第二項規定。\n　　四、因應經營地區調整政策，為明定既有經營者擴增其經營地區之籌設期間，爰增訂第三項規定。\n　　五、為落實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明定籌設人完成籌資時點，爰增訂第四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