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條號":["第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1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統一用語，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　　三、刪除第三項至第五項，考量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就外國人於國內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樣態及期間等已有所規範，本法無須重複規定，爰予刪除。\n　　四、第一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