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條號":["第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條件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六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停留期限屆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二年。","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1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因應數位遊牧工作之興起，我國已開放外國人得申請數位遊牧停留簽證來臺，惟受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限制，每次總停留期限最長僅六個月，相較近年亞鄰國家（如韓國、馬來西亞等）積極推動之數位遊牧簽證，誘因恐不足。為強化延攬數位遊牧工作者，爰明定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二年。","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