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條號":["第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條","內容":"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　　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n　　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n　　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n　　四、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n　　五、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及推廣。\n　　六、傳播專業人才之養成。\n　　七、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之研究、創新及推廣。\n　　八、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n　　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n　　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第一項第三款業務，應確保其營運之族群主體性及獨立性。","法條編號":"02411:02411:2026-01-16-修正:1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n　　　(二)鑒於公共媒體責任已隨傳播環境變遷而擴增，公視基金會應有更具前瞻性之規劃，保持具彈性之發展空間，包括對於多元族群文化傳揚、臺灣文化觀點之國際發聲管道建置及交流等，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n　　　(三)第三款移列第五款，第四款移列第六款，第五款移列第七款，均酌作文字修正。第六款移列第八款，內容未修正。\n　　二、增訂第二項。為保障族群、國際傳播頻道之經費穩定並落實於營運所需，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客家電視、公視台語台、國際傳播頻道之經費編列，應保障預算，並專款專用。\n　　三、為確保公視基金會營運客家電視及公視台語台等族群頻道時，能保障其運作之主體性及獨立性，爰增訂第三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11:2023-05-2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