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條號":["第四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或鄉（鎮、市）公所因自行實施或擔任主辦機關經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土地、建築物或權利，其處分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因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或推動都市更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取得之土地、建築物或權利，其處分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4-10-25-修正:5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利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機關（構），回收都市更新負擔費用及活絡資產運用，修正其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由政府主導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獲配之房地或權利，得排除相關公產管理之處分或收益之限制，另增訂公產於參加都市更新時，得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對於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標售面積之限制，以增加公產參與更新之彈性，並列為第一項。至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因參與都市更新取得部分，另移至第二項規範。\n　　三、考量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與都市計畫密不可分，兩者須相互搭配其規劃意旨，方可順利執行。是故，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亦為完成都市更新之途徑。鑒於辦理大面積之都市更新案，往往須先調整都市計畫分區，而地方政府因此類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取得部分，如其處分或收益受限於公產管理法令規定，恐造成都市更新案無法順利執行。爰於第二項增訂因推動都市更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取得之部分，其處分或收益，得排除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