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四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n　　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52","立法理由":"一、主要發電設備係由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所設置，其電能得銷售予公用售電業，以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得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此於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六十九條已有明確規定，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售電業如擅自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可能因該主要發電設備之用途（對外銷售電能或自發自用）不同，而分別依第七十二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之。此外，售電業如擬兼營發電業而取得發電業籌設許可，惟尚未取得施工許可前，即施工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則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之。爰此，售電業如擬設置主要或自用發電設備，應另行取得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違反者將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或第八十二條等規定論處，併予說明。\n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至第一項及第二項，內容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25-05-09-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