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26:2025-07-15-修正"],"條號":["第四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26","法律編號:str":"老人福利法","版本編號":"01126:2025-07-15-修正","順序":58,"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n　　二、老人福利機構於停業期間，增加收容服務對象。","法條編號":"01126:01126:2025-07-15-修正:58","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規定改列序文及第一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為維護受照顧者權益，爰明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之老人福利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不得增加收容服務對象。有關查核方式，主管機關得視機構缺失情形，以書面或實地訪查方式辦理。\n　　二、增列第二款有關老人福利機構申請停業期間，不得增加收容服務對象之規定。\n　　三、原第二項已分別移列至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爰予刪除。","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26:2020-05-12-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