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條號":["第四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19","法律編號:str":"土地稅法","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順序":70,"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n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n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法條編號":"01519:01519:2025-01-07-修正:70","立法理由":"一、土地移轉現值之受理機關，由地政機關修正為稽徵機關，俾與實務上之便民作業程序相符，並改列為第一項。\n　　二、主管稽徵機關收件至填發稅單之期間由十日修正縮短為七日，並改列為第二項。至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尚須審查有無出租或營業，並有次數限制，核稅程序較為繁雜，爰予但書明定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n　　三、第三項除明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外，並增訂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錯誤，立即移請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俾資課徵確實。","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9:1989-10-12-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