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條號":["第四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n　　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法條編號":"01931:01931:2025-12-16-修正:47","立法理由":"一、考量現行利害關係人得直接報請懲戒機制，有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手段之虞，或作為影響調解或訴訟程序之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爰參酌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建築師法第五十條等規定，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之規定。\n　　二、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對案件所涉法令及內容之瞭解，有助於迅速釐清爭點、解決紛爭；又技師公會熟稔專業，亦有利於釐清案情，爰新增第二項，倘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違失情節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