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條號":["第四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被懲戒之技師對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法條編號":"01931:01931:2025-12-16-修正:5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n　　二、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係針對被付懲戒者之處分，於被付懲戒者有重大權益影響，被付懲戒者若不服懲戒決議，自得申請覆審。但被付懲戒者是否受懲戒，對申請交付懲戒者並無法律上權利之損害，且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交付懲戒者包括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同屬公權力之行使者，許其提起覆審，有違行政救濟之常態，爰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建築師法第四十八條及會計師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刪除申請交付懲戒者得請求覆審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