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條號":["第四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1:2026-01-16-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n　　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法條編號":"02411:02411:2026-01-16-修正:55","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基金會之解散。\n　　二、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成立方式均與一般財團法人不同，不宜採一般財團法人之解散方式及財產歸屬規定。因公視基金會係立法成立，其監督主要亦由立法院為之，故解散應由立法院議決。其財產大多來自國家預算，故解散後亦應歸還國庫。\n　　三、民法就法人解散後之清算程序已有詳盡規定，故準用其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11:1997-05-31-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