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條號":["第四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19","法律編號:str":"土地稅法","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順序":61,"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法條編號":"01519:01519:2025-01-07-修正:61","立法理由":"一、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有關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之規定移列本條，以符合租稅法定原則，並保護納稅者權利。\n　　二、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業依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研商該府業務移撥事宜會議決議，於同年四月三日函固定該府地價稅開徵日期自當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徵收期間為一個月，福建省政府及直轄市政府亦核定固定相同之開徵日期，爰刪除分二期徵收及省（市）政府訂定開徵日期規定，並定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開徵期間及課稅所屬期間。","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9:2021-05-21-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