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條號":["第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n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n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n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n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n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n　　　(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教育所聘請依其專長任教語言及語言以外之藝能及活動等相關領域或科目，並協助相關教學及教師研習、培訓之教師。\n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5-08-29-全文修正:4","立法理由":"一、考量「數位」、「環境」、「生技」領域為國際發展趨勢，爰修正第二款增列之。另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將「體育」領域改為「運動」領域。\n　　二、為邁向2030雙語政策目標、提升學生英語能力及兼顧學科知識內容，開放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請外國具專長之教師，以外加員額、共同備課等方式，協助教學，爰修正第四款第四目；另審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同教育階段之藝能、活動等課程種類繁多（如音樂、體育、藝術、家政、餐飲、程式設計、設計等藝能及活動），有關可協助教學之課程，另由教育部以解釋令方式訂定之。\n　　三、另為因應產業發展有聘僱外國人之必要而需彈性增訂相關工作者，將於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併予敘明。\n　　四、其餘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