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條號":["第四百三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順序":612,"條號":"第四百三十四條","內容":"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n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n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條編號":"04552:04552:2025-10-17-修正:612","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項所稱「駁回聲請之裁定」及第三項所稱「前項裁定」，依體系解釋，均係指第一項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為杜爭議，以利實務適用，爰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之。又此等修正乃體系解釋之明文化，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至不服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之抗告期間，應依第四百零六條之一般規定辦理，附此敘明。\n　　二、第一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23-12-12-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