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條號":["第四百二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25-10-17-修正","順序":601,"條號":"第四百二十六條","內容":"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n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n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法條編號":"04552:04552:2025-10-17-修正:60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三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併增補「第四百二十條」後漏載之「第一項」，以符法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19-12-17-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