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35,"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市區道路條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0","現行版":"非現行"},{"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條號":"第一條","內容":"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市區道路，指左列規定而言：\n　　一、都市計劃區域內所有道路。\n　　二、直轄市及省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劃區域以外所有道路。\n　　三、省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3,"條號":"第三條","內容":"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左列規定而言：\n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n　　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欄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設備等。\n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n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市、縣（局）為縣政府（局）。","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局）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公所辦理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劃，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n　　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線。","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同時將第三條各款附屬工程，視其需要，列入修築計劃一併辦理。","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辦理。","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9,"條號":"第九條","內容":"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地平面，應依照工程標準建造，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其已自行建造不合標準者，應由主管機關統一重修，所需工料費，得向所有權人徵收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修築市區道路所需土地，得依法徵收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劃時，一併規劃列入。\n　　修築計劃確定公告後，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為執行。\n　　前項限期，不得少於三個月。","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市區道路改善加舖路面時，其寬度在十五公尺以內者，應一次全寬舖設。","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市區道路因計劃寬度過寬，不能一次完成者，得擬具分期完成計劃，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原有道路寬度不合規定者，應一律逐漸拓寬。","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n　　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時，其所需展延期間，亦應公告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公路路線應儘量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其必須通過市區，並將市區道路一部分劃為公路系統時，其經過之路線及寬度，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並會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外通過。","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市區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跨越兩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內容":"水圳、堤堰及其他有關建築物，與市區道路發生互相依賴作用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效用大小會商，劃交效用較大方面管理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1,"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內政部為適應特別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將市區道路之一部或全部，令原主管機關劃交其他機關代管；不需要時，仍應交由原主管機關管理。","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2,"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市區道路依本條例修築或改善時，得依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左列各款籌措之：\n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公所編列年度預算。\n　　二、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n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n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獻。\n　　五、上級機關之補助。\n　　六、其他經中央或省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n　　前項第三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省或直轄市政府依據養護及實際需要訂定，報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核定。","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4,"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市區道路之修築及經費預算，應提經各該級議會之同意。","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市區道路劃為公路系統者，其修築、改善、養護計劃之擬訂及經費之分擔，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6,"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附建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商共同負擔，或由一方單獨負擔。","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因其他工程之進行，致將道路損壞時，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應即完全修復，其必須損壞道路時，並應事先獲得該道路主管機關之許可。","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29,"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沿市區道路附近居民，有協助維護道路及保持道路清潔之義務。","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30,"條號":"第三十條","內容":"直轄市政府、市、縣政府（局）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31,"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市縣政府（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呈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備案，直轄市政府逕送內政部備案。","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32,"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由省或直轄市政府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之原則訂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33,"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違反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處六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2","法律編號:str":"市區道路條例","版本編號":"01162:1965-01-19-制定","順序":34,"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法條編號":"01162:01162:1965-01-19-制定: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