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48,"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農業發展條例","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0","現行版":"非現行"},{"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章名":"第一章  總則","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條號":"第一條","內容":"為加速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所得，提高農民生活水準，制定本條例。\n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本條例立法宗旨及其適用順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農業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n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暨農用資材，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動植物產銷之事業。\n　　二、農產：指農業所生產之物。\n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n　　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產銷之農場。\n　　五、共同經營：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之農民或飼養同類禽、畜、魚之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場作業。\n　　六、委託經營：指自耕地面積過小或勞力不足之家庭農場，將其農場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另一家庭農場或農業服務業者經營。\n　　七、合作農場：指依合作社法設立之農場。\n　　八、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農業合作社。\n　　九、農業用地：指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n　　　農民或農民團體之倉庫、集貨場視同農業用地。\n　　十、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劃定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n　　十一、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n　　十二、農業服務業：指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並收取服務費之事業。\n　　十三、農業企業機構：指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從事農業生產及附屬加工之企業。\n　　前項第六款之委託經營，不以租佃論。其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委託經營之終止，應於一年前通知對方，屆期由委託人無償收回其土地。","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4","立法理由":"一、第五款將「毗連」一詞修正為「毗連或鄰近」。\n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委託經營項目，風險負擔，產品處理權屬及酬勞等之約定內容，均屬委託經營範疇，不以出租論，以與土地租佃關係有所區別，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約束。\n　　三、第九款增列農民或農民團體之倉庫、集貨場視同農業用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設農業發展諮詢委員會，提供興革意見；其設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5","立法理由":"為集思廣益，羅致專才，提供建議，以供政府採擇，特規定得設農業發展諮詢委員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政府應設置農業發展基金，以各級政府公庫撥款及捐贈款等充之。\n　　前項捐贈，經農業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6","立法理由":"為籌集固定且可靠之財源，以供農業發展之用。\n　　農業發展所需資金甚鉅，政府因財力關係，公庫撥款數量有限，必須有賴捐贈款以補充之，為謀減少募集捐款之困難，特規定捐贈款免徵所得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定農產或農產加工品，輔導業者設置各該業發展基金。\n　　前項基金之保管與運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適當之指導與監督。","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7","立法理由":"政府為期達成農業全面發展之要求，對農產或農產加工品其可能收取進口差異金或出口改良金者，輔導業者設置各該專業發展基金，藉使政府所設置之發展基金，得以運用於其他農產。為使業者所設置之發展基金運用妥善，特規定政府有權作適當之指導與監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政府各級機關為期本條例之有效實施，應逐年將有關工作，編列年度施政計畫，積極推動。","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8","立法理由":"農業發展除本條例立法所規定事項外，尚須配合不需立法之多項行政措施，故規定為期本條例之有效實施，應訂定年度施政計劃，課以有關機關共同配合推動之責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9,"條號":"第八條","內容":"農業主管機關為保護農業資源、救災、防除植物病蟲害或家畜疾病等執行特定任務時，得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措施；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司法行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9","立法理由":"農業人員受指定於執行特定任務時，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司法行政部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0,"章名":"第二章  農地利用","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農業用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1","立法理由":"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時，予以適當之限制，藉免原可使用低等則土地者而浪費使用高等則土地之情事發生。此一規定，有利於都市用地導向高空發展，郊區學校用地、工廠用地導向低由淺坡地發展，使地盡其利，各得其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公私有農業用地，均須依照土地可利用限度使用，並依其需要，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超限度使用或怠於水土保持處理者，得強制使用人變更或實施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2","立法理由":"鑒於現時河流與水庫，年見淤塞，一遇豪雨，即成水災，特規定公私有農業用地，均須依土地可利用限度使用，並依其需要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以期達到合理而有效利用農地資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主管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3","立法理由":"加強地政機關辦理農地重劃時，與農業及水利主管機關之聯繫，藉便利農業機械等各項作業及避免水溝倒流之情事發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政府應加強經營國有林、集水區、海岸防風林；開發山坡地、山地保留地、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及海邊養殖地等土地；興修及維護水土保持，並辦理農田水利、灌溉、排水、漁港、船澳等工程及農業專用公路等公共事業。","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4","立法理由":"為防止國有林內之濫墾及海岸防風林遭受破壞，以及維護集水區水庫使用壽命，均有待加強經營管理。再山坡地、山地保留地、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及海邊養殖地等五種特種土地，或尚未開發利用或雖有利用，在缺乏整體規劃之情況下，造成表土流失，土質變劣，河床淤塞及非法占墾占用等情事發生，亟待作全盤規劃，予以開發利用。\n　　此外農地之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工程及農業產業道路等均有待加強興建維護。以促進農業資源之有效開發與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前條未開發之土地，應由政府劃定區域，自行投資開發，或核准由農業企業機構、農民團體或農民開發。但政府開發之土地，除供自用者外，應優先租售農民，分期收回開發費用；核准由農民團體開發之土地，得輔助農民以合作方式經營之。\n　　農業企業機構、農民團體或農民開發之土地，開發完竣後，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其由農業企業機構投資開發者，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其由農民團體或農民開發者，自開發完竣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n　　農民開發或承受之土地，以不少於三公頃為原則。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申請開發者，按其計畫及實收資本額核定其面積。","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5","立法理由":"全盤規劃五種特種土地，並確定其開發之主體。\n　　規定政府自行開發五頂特種土地，著重興修公共設施，除供自用者外，優先租售農民，藉資倡導開發。\n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投資開發者，在規定條件下，均無償取得土地之使用權及所有權，使其樂於投資開發。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投資開發者，在經營初期，由於收益低，甚至無收益可言，在營運上不無困難，特規定農業企業機構投資開發者，依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農民開發者，參照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從優免徵田賦八年，以資獎勵。\n　　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民開發之土地，核定其面積之原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6,"章名":"第三章  農業生產結構","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四條","內容":"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並督導實施。","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7","立法理由":"農業生產結構之改變與改進，即由產銷方針來決定，亦即為發展農業之指導準則，並倣照「工業輔導準則」之例訂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就指定發展之農產，劃定農產專業區，實施計劃產、製、儲、銷。\n　　前項農產專業區內農業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之公共設施，由政府酌予補助或貸款。","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8","立法理由":"對具有發展潛力之農產，特規定設置專業區。為期達到以銷制產，以量制價之要求，特規定實施計劃產製儲銷，包括契約生產，規定生產面積及製造數量，及保證收購價格等措施。\n　　農產專業區內之公共設施，其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必須設置者，政府視財力情形，或補助部分設施所需之費用，或給予全部或部分貸款，以減輕農民負擔。","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六條","內容":"農業服務業，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者，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19","立法理由":"由於農村勞力快乏，工資上漲，農業生產各項作業，漸多使用機械操作，個別家庭農場面積甚小，單獨購置機械甚不經濟，農業服務業乃應運而生，此一新興行業，特規定給予適當之獎勵，以促進更多之設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動物用藥及農業機械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0","立法理由":"為使農民購用農業資材，確保其品質及效能起見，特規定規格及設置廠場標準，以利管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不得高於一般工業用電、用油、用水之價格。","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1","立法理由":"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及用水之價格稍嫌偏高，特規定比照工業用價格，期能稍予降低，藉以減輕農民負擔。","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農業主管機關應獎勵家庭農場，以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或其他經營方式，從事農業生產，擴大經營規模。","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2","立法理由":"現時家庭農場面積，平均約一公頃，經營上頗不經濟，亟須設法予以擴大經營規模。\n　　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方法有二：一為不變更家庭農場用地所有權之情形下，擴大其經面積，另一為輔導家庭農場購置農業用地，以增加其農地所有權之面積，以政府現時財力觀之，以擴大經營面積，較易辦到，故採取獎勵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以節省勞費，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條","內容":"農民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者，為自耕。其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或從事共同經營、委託經營者，均以自耕論。\n　　前項委託經營者，在委託經營期間，不得購置耕地。","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3","立法理由":"一、為獎勵家庭農場，以共同經營及委託經營從事農業生產，擴大經營規模，明定委託他人經營以自耕論後，使委託人在不負盈虧責任之原則下，仍不影響其土地所有權。\n　　二、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逐步減少現有耕地面積過小之農戶，爰增列第二項以便對於有意離農之過小農戶於委託經營期間限制其購置農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條之一","內容":"為輔導農業院、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成員之一，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並經農業主管機關證明能自耕後，准予承墾未開發之公地，或購買農業用地。\n　　前項承墾或購買土地之資金，由農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十年以上貸款。","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4","立法理由":"為提高農業從業人員素質，防止農村人口老化，亟須輔導具有新智識、新技能之優秀青年能購置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爰增列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而購置農業用地，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農業用地之總面積在三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並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予以補助。\n　　前項購地資金，由農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十年以上貸款。","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5","立法理由":"為鼓勵家庭農場擴大經營面積及便利購置農業用地，對於未達三公頃之家庭農場，其新購農業用地免徵田賦五年，並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予以補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防止農地細分，現有之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變更部分得為分割。","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6","立法理由":"鑒於現時家庭農場土地面積已甚零碎，故規定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共有之。農地由於地主各人之意見不同，管理困難，故規定每宗耕地不得移轉為共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受贈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並自繼承或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五年；其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農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十年以上貸款。","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7","立法理由":"為防止農業用地因繼承而細分，影響農業經營，明定減免稅負以鼓勵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受贈，並兼顧民法繼承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家庭農場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便利共同經營，在同一農產專業區內或相毗連或鄰近地段交換農業用地時，經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證明者，依契稅條例規定免徵契稅。","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8","立法理由":"一、增列「或相毗連或鄰近地段」交換農業用地\n　　二、配合全面規定地價後，土地交換改課徵土地增值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29,"章名":"第四章  農產運銷與價格","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農業主管機關對指定之農產，應維持產銷平衡，合理調整其價格，必要時並對指定發展之農產，保證其價格。","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0","立法理由":"實施計劃產銷之主要目標，即在維持產銷平衡。並以調節價格及保證價格方式促進指定之農產發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農民團體經農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在生產地區及消費地區，設立各類農產批發市場，國內生產農產品在設有農產批發市場之地區，其第一次批發交易，應集中於市場為之。各類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n　　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1","立法理由":"由農民團體建立市場，便利農民產品之共同運銷，以減少中間剝削，為改進農產運銷之主要措施，特規定獎民團體得設置批發市場。同時規定當地政府在消費地區之批發市場，得與農民團體共同辦理。當地政府負有管制物價之責故也。規定國內生產之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集中於市場為之，乃為維持農產品交易之秩序，以調節供需穩定物價。市場乃站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為雙方服務，完成交易業務，故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六條之一","內容":"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其所出具之數據，免徵印花稅。","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2","立法理由":"為減輕農民稅賦負擔，提高農民所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重要農產及農產加工品之內外銷，得由有關業者設區價格平準基金，並由農業主管機關監督其保管與運用。","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3","立法理由":"農產品價格常有忽漲忽落情事，在價格高漲時農民必大量生產，致過剩不易售出，在價格低落時農民不生產或減產，致使市場交易減少，故需有價格平準基金之設置，以資補救，規定業者設置價格平準基金，以取得法律之依據。業者所設置之價格平準某金，為免把持操縱流入他用起見，故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監督其保管運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對各種農產或農產加工品，得實施計劃產銷，並協調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之利益。\n　　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及包裝材料暨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繳關稅，貨物稅准予記帳，於出口後沖銷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4","立法理由":"為確保農工商各業間之利益，必須實施計劃產銷，否則易導致原料農產過剩，或工廠不易收購足夠原料之情事發生。有多大市場，才產製多少產品，亦為計劃產銷目的之一。\n　　現時外銷工業產品，其進口原料均退稅，故農產品之外銷亦規定比照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外銷之農產及農產加工品，得統一佈樣報價，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n　　重要農產品，得由農民團體直接外銷。","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5","立法理由":"鑒於過去外銷農產業者間互相殺價、競銷，反使外商裹足不前，產品不易銷出，故規定統一佈樣報價，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條","內容":"農產工業，得由農業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農產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農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n　　不劃分原料區者，農業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6","立法理由":"重要農產供加工用者，劃分原料供應區，其作用乃在防止業者間搶購，擾亂生產秩序，此一制度已行之多年，惟尚乏法律依據，特予以明文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工業主管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分設農村，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7","立法理由":"為提供農民及其眷屬之就業機會，並使農民在農閑期間易獲得臨時工作，以增加其收入起見，故鼓勵工廠分設農村，同時工廠亦可就近取得原料及勞力，互助農工平衡發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8,"章名":"第五章  農業金融與保險","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統籌決策機構，籌集農業長期資金，研訂農業金融體制及改進農業貸款有關事項。","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39","立法理由":"農業金融統籌決策機構，因有「常設」之必要，故應以法律規定之。以全盤規劃農村金融事宜。該統籌決策機構，有金融與農業兩方面人員參加，相互溝通意見，過去因不暸解實情所發生之偏差，今後可望不復存在。多數農民缺乏生產之營運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非有足夠之抵押品不易借到，私人間之高利貸又不勝其負擔，是以農村金融之流通與運用問題，非有此統籌決策機構主持其事，不易獲得解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為安定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應舉辦農業保險。\n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n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或協助。","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40","立法理由":"農業受自然環境因素之影響殊大，其收成之豐歉甚難把握。為安定農民收入，農業保險實有普遍舉辦之必要。但由於風災、水災及森林火災等時有發生，風危過大，一般保險機構，對農業保險多無興趣辦理，除遭受天然災害較小之毛豬、乳牛、肉牛等已辦理家畜保險外，農作物及森林等保險，迄今尚未能舉辦，故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僅作彈性之規定，期於今後數年內，能有數種農作物辦理保險，並取得法律上之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41,"章名":"第六章  農業研究與推廣","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因應農業發展需要，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方案，分別或合作實施。","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42","立法理由":"農業研究為農業科技進步之基本手段，而推廣又為導引農民普遍採用研究成果之媒介。二者均應與教育學術機關密切聯繫配合，始克產生效果，故特予明文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應設立農業推廣專責機構，必要時得委託農業院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農業推廣，並予以輔導、監督。","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43","立法理由":"由於推廣工作，在有形上支出多而收入少，常不被重視，特規定設置專責機構主持其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農業主管機關應予獎勵。","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44","立法理由":"為謀求農業研究與推廣工作順利展開，特規定其研究與推廣對農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藉以刺激全體農業工作人員更加奮發，以期達到農業更進步更發展之要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45,"章名":"第七章  附則","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46,"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46","立法理由":"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制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80-01-18-修正","順序":47,"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其施行期間為十年。","法條編號":"03101:03101:1980-01-18-修正:47","立法理由":"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及施行年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3101:1973-08-22-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