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439,"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中華民國刑法","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0","現行版":"非現行"},{"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章名":"第一編  總則","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章名":"第一章  法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條號":"第一條","內容":"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條號":"第二條","內容":"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n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n　　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條號":"第四條","內容":"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條號":"第五條","內容":"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n　　一、內亂罪。\n　　二、外患罪。\n　　三、偽造貨幣罪。\n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n　　六、鴉片罪。\n　　七、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n　　八、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48-10-26-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n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n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n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n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n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n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n　　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n　　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n　　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n　　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n　　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n　　五、毀敗生殖之機能。\n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n　　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n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n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立法理由":"配合刑法第十六章等之修正，增列「性交」之定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章名":"第二章  刑事責任","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n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三條","內容":"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n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四條","內容":"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n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n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六條","內容":"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n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n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n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條","內容":"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依法令之行為，不罰。\n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n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章名":"第三章  未遂犯","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n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章名":"第四章  共犯","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n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n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n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n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章名":"第五章  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刑分為主刑及從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主刑之種類如左：\n　　一、死刑。\n　　二、無期徒刑。\n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n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n　　五、罰金：一元以上。","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從刑之種類如左：\n　　一、褫奪公權。\n　　二、沒收。","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n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n　　除前二項規定外，刑之重輕，參酌前二項標準定之；不能依前二項標準定之者，依犯罪情節定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n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n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n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n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n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n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左列之物沒收之：\n　　一、違禁物。\n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n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n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5,"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n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7","立法理由":"一、本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即含對於短期刑期改以他種方式代替之精神，一則避免受刑人於獄中感染惡習再度危害社會、二則可疏解當前獄滿為患之困境。\n　　二、原條文以最重本刑三年為限，放寬為五年，因為眾多最重本刑五年之罪如背信、侵占、詐欺等，在當今日新月異工商社會中，誤觸法網者眾；基於刑法「從新從輕」主義，目前罪刑確定尚未執行者，罪刑確定正在執行者均適用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1-01-04-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n　　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n　　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n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n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n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n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3,"章名":"第六章  累犯","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期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7,"章名":"第七章  數罪併罰","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8,"條號":"第五十條","內容":"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59,"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n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n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從刑不在此限。\n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n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n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n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四個月。\n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n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n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n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5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5,"章名":"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n　　一、犯罪之動機。\n　　二、犯罪之目的。\n　　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n　　四、犯罪之手段。\n　　五、犯人之生活狀況。\n　　六、犯人之品行。\n　　七、犯人之智識程度。\n　　八、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n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n　　十、犯罪後之態度。","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8,"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條","內容":"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0,"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犯左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n　　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n　　二、犯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n　　三、犯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n　　四、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n　　五、犯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n　　未滿十八歲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3,"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死刑不得加重。\n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為十五年以下、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4,"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無期徒刑不得加重。\n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5,"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6,"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7,"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8,"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79,"條號":"第七十條","內容":"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7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0,"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n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1,"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2,"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3,"章名":"第九章  緩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4,"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n　　一、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二、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5,"條號":"第七十五條","內容":"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n　　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6,"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7,"章名":"第十章  假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8,"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n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8","立法理由":"因刑法修正已增設第九十一條之一相應規定，故第三項應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89,"條號":"第七十八條","內容":"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n　　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n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89","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原文所稱「犯罪」云云，依第二項規定「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撤銷假釋）之規定」觀之，當僅指犯罪出於故意之情形而言。故逕行標明「因故意更犯罪」字樣，並將原第二項刪除。亦即將第一、二項合併修正為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仍維持其為必要撤銷假釋之原因。\n　　二、依現行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須在假釋期滿前受裁判確定，方能據以撤銷假釋。因此，由於裁判確定之遲速，即可能發生可撤銷與不可撤銷的不公平結果，有時且難免使假釋出獄者於假釋即將期滿時，恃以更犯罪。為貫徹未能惕勵自新者，不宜許其繼續假釋之旨意，乃仿撤消緩刑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設上述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期與假釋制度之理論基礎相符，並防止藉故上訴，拖延判決確定，或於假釋即將期滿時恃以更犯罪，避免假釋遭受撤銷之弊端。依此規定，適用上包括下列二種情形：\n　　（一）犯罪在假釋期滿前起訴，判決確定亦在假釋期滿前，而未及辦理撤銷假釋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撤銷之。\n　　（二）犯罪在假釋期滿前起訴，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以後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n　　三、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4-01-18-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0,"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五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n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0","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係配合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執行期間之修正，將無期徒刑之假釋期間延長為十五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11-11-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1,"條號":"第七十九條之一","內容":"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n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三十年，而接續執行逾十五年者，亦得許假釋。\n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n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十五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n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1","立法理由":"一、本條係配合第七十七條之修正，將第二項有期徒刑合併刑期之接續執行間修正為逾十五年，仍維持二以上徒刑併執行之假釋期間，不得逾無期徒刑假釋期間之原則。\n　　二、第四項係配合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將合併計算執行期間後之假釋期間修正為十五年。\n　　三、增列第五項，規定無期徒刑之殘刑需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之殘刑需全部執行完畢後，始得再接續執行他刑，並不適用本條第一項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以求其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11-11-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2,"章名":"第十一章  時效","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3,"條號":"第八十條","內容":"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n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n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n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n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n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n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4,"條號":"第八十一條","內容":"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5,"條號":"第八十二條","內容":"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6,"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n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巳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n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7,"條號":"第八十四條","內容":"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n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n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n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n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n　　五、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n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8,"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其進行。\n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n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99,"章名":"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9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0,"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n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n　　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以下。\n　　第二項但書情形，依感化教育之執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1,"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n　　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n　　前二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2,"條號":"第八十八條","內容":"犯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下。\n　　依禁戒處分之執行，法院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3,"條號":"第八十九條","內容":"因酗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個月以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4,"條號":"第九十條","內容":"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n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5,"條號":"第九十一條","內容":"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n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6,"條號":"第九十一條之一","內容":"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罪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n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三年。\n　　前項治療處分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6","立法理由":"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經鑑定而顯有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為適當之治療，爰增訂本條，使對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有法源根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7,"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n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8,"條號":"第九十三條","內容":"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n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n　　前二項情形，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09,"條號":"第九十四條","內容":"保護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行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0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0,"條號":"第九十五條","內容":"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1,"條號":"第九十六條","內容":"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因假釋或於刑之赦免後，付保安處分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2,"條號":"第九十七條","內容":"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3,"條號":"第九十八條","內容":"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4,"條號":"第九十九條","內容":"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5,"章名":"第二編  分則","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6,"章名":"第一章  內亂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7,"條號":"第一百條","內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n　　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2-05-1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8,"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19,"條號":"第一百零二條","內容":"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0,"章名":"第二章  外患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1,"條號":"第一百零三條","內容":"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2,"條號":"第一百零四條","內容":"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3,"條號":"第一百零五條","內容":"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4,"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5,"條號":"第一百零七條","內容":"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n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n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n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n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6,"條號":"第一百零八條","內容":"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7,"條號":"第一百零九條","內容":"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8,"條號":"第一百十條","內容":"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29,"條號":"第一百十一條","內容":"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0,"條號":"第一百十二條","內容":"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1,"條號":"第一百十三條","內容":"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2,"條號":"第一百十四條","內容":"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3,"條號":"第一百十五條","內容":"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4,"章名":"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5,"條號":"第一百十六條","內容":"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6,"條號":"第一百十七條","內容":"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7,"條號":"第一百十八條","內容":"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毀、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8,"條號":"第一百十九條","內容":"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39,"章名":"第四章  瀆職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0,"條號":"第一百二十條","內容":"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1,"條號":"第一百二十一條","內容":"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2,"條號":"第一百二十二條","內容":"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n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n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3,"條號":"第一百二十三條","內容":"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4,"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內容":"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5,"條號":"第一百二十五條","內容":"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n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n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6,"條號":"第一百二十六條","內容":"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7,"條號":"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8,"條號":"第一百二十八條","內容":"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49,"條號":"第一百二十九條","內容":"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n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0,"條號":"第一百三十條","內容":"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1,"條號":"第一百三十一條","內容":"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除修正罰金額外，並修正為結果犯，其構成要件更加具體明確，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n　　二、所需「違背法令」，該「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因此，實務上對「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之「不法」內涵所作之判斷不完全一致，二者即仍有併存之必要，以免日後適用上產生窒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1-10-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2,"條號":"第一百三十二條","內容":"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3,"條號":"第一百三十三條","內容":"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4,"條號":"第一百三十四條","內容":"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5,"章名":"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6,"條號":"第一百三十五條","內容":"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7,"條號":"第一百三十六條","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8,"條號":"第一百三十七條","內容":"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59,"條號":"第一百三十八條","內容":"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5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0,"條號":"第一百三十九條","內容":"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1,"條號":"第一百四十條","內容":"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n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2,"條號":"第一百四十一條","內容":"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3,"章名":"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4,"條號":"第一百四十二條","內容":"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5,"條號":"第一百四十三條","內容":"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6,"條號":"第一百四十四條","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7,"條號":"第一百四十五條","內容":"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8,"條號":"第一百四十六條","內容":"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69,"條號":"第一百四十七條","內容":"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0,"條號":"第一百四十八條","內容":"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1,"章名":"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2,"條號":"第一百四十九條","內容":"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3,"條號":"第一百五十條","內容":"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4,"條號":"第一百五十一條","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5,"條號":"第一百五十二條","內容":"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6,"條號":"第一百五十三條","內容":"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n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7,"條號":"第一百五十四條","內容":"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8,"條號":"第一百五十五條","內容":"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79,"條號":"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7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0,"條號":"第一百五十七條","內容":"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1,"條號":"第一百五十八條","內容":"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2,"條號":"第一百五十九條","內容":"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3,"條號":"第一百六十條","內容":"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54-10-12-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4,"章名":"第八章  脫逃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5,"條號":"第一百六十一條","內容":"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6,"條號":"第一百六十二條","內容":"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7,"條號":"第一百六十三條","內容":"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8,"章名":"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89,"條號":"第一百六十四條","內容":"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8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0,"條號":"第一百六十五條","內容":"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1,"條號":"第一百六十六條","內容":"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2,"條號":"第一百六十七條","內容":"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3,"章名":"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4,"條號":"第一百六十八條","內容":"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5,"條號":"第一百六十九條","內容":"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6,"條號":"第一百七十條","內容":"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7,"條號":"第一百七十一條","內容":"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8,"條號":"第一百七十二條","內容":"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199,"章名":"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19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0,"條號":"第一百七十三條","內容":"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1,"條號":"第一百七十四條","內容":"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2,"條號":"第一百七十五條","內容":"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3,"條號":"第一百七十六條","內容":"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4,"條號":"第一百七十七條","內容":"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5,"條號":"第一百七十八條","內容":"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6,"條號":"第一百七十九條","內容":"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7,"條號":"第一百八十條","內容":"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8,"條號":"第一百八十一條","內容":"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09,"條號":"第一百八十二條","內容":"於火災、水災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防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0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0,"條號":"第一百八十三條","內容":"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1,"條號":"第一百八十四條","內容":"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2,"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內容":"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3,"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內容":"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民用航空法雖有空中劫機之處罰規定，唯屬特別法，且僅限於民用航空機，不能適用於一切航空器。爰增設空中劫機之犯罪類型，對於非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等行為予以處罰。因此等犯罪情節重大，自應規定較重之刑度，以維護航空之安全。\n　　三、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亦有處罰之必要。惟其犯罪情節較輕，另設較輕之處罰規定。\n　　四、另增訂未遂犯及預備犯之處罰，以遏止此類犯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4,"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內容":"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之安全或其設施，可能發生重大危險，特增設此犯罪類型，以維護飛航之安全。\n　　三、由於此類犯罪，極易導致乘客之死傷，故增設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5,"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內容":"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6,"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內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6","立法理由":"一、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n　　二、本條之刑度參考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7,"條號":"第一百八十六條","內容":"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8,"條號":"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內容":"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8","立法理由":"一、近代科學技術發達，爆炸物之使用，已日益普遍，如被不法利用，對於公共安全，危害甚大。特增設第一項之犯罪類型，以資因應。\n　　二、前項犯罪行為，極易造成死傷，爰於第二項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並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增訂過失犯與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以期遏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19,"條號":"第一百八十七條","內容":"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0,"條號":"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內容":"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因科學技術發達，使用核能、放射線之機會日漸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特增設此類犯罪類型，以應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1,"條號":"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內容":"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放逸核能、放射線，極易引起傷亡，故明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結果加重犯之處罰規定。\n　　三、本類型之犯罪，危險性極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設過失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2,"條號":"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內容":"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放射線極易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如被不法利用，危害社會大眾之安全甚鉅。特於第一項增設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規定，以維大眾之安全。另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訂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3,"條號":"第一百八十八條","內容":"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4,"條號":"第一百八十九條","內容":"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5,"條號":"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內容":"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及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對於他人之身體健康，有所危害，故增設處罰之規定。惟危害人之身體健康，其情節較危害人之生命為輕，特增設「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明文，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6,"條號":"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內容":"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文規定阻塞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7,"條號":"第一百九十條","內容":"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8,"條號":"第一百九十條之一","內容":"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增設因過失投棄、放流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等之處罰。另訂怠為業務必要之注意而犯前述之罪之處罰。\n　　三、第三項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29,"條號":"第一百九十一條","內容":"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0,"條號":"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內容":"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0","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近來發生不法歹徒仿日本千面人於市面流通食品內下毒以勒索廠商鉅款案件，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亟應加以遏止。對於此種不法行為，雖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可資適用，惟刑度過輕，難以發揮遏止作用，爰增列處罰專條。\n　　二、又，仿日本千面人於食品下毒案件，極易造成死傷等嚴重後果，故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以期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1,"條號":"第一百九十二條","內容":"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佈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2,"條號":"第一百九十三條","內容":"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3,"條號":"第一百九十四條","內容":"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4,"章名":"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5,"條號":"第一百九十五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6,"條號":"第一百九十六條","內容":"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7,"條號":"第一百九十七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8,"條號":"第一百九十八條","內容":"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39,"條號":"第一百九十九條","內容":"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0,"條號":"第二百條","內容":"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1,"章名":"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2,"條號":"第二百零一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3,"條號":"第二百零一條之一","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考量近年偽造、變造金融卡、信用卡之犯罪行為層出不窮，查獲之案件多為企業化、多角化及跨國性集團之犯罪，已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與行使偽卡之詐欺行為相較，實有過之而無不及，故以高於詐欺罪之法定刑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1-06-01-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4,"條號":"第二百零二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5,"條號":"第二百零三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6,"條號":"第二百零四條","內容":"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6","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百零一條之一增訂，修正本條有關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之範圍，以期週延。\n　　二、本條第一項之罰金刑偏低，爰酌予提高為五千元。\n　　三、從事業務之人，因職務關係，如有不當利用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將造成被害人莫大損失，為徹底遏止信用卡之犯罪，對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第一項之罪，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1-06-01-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7,"條號":"第二百零五條","內容":"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7","立法理由":"由於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之電磁紀錄物及製作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本身即為犯罪之工具，並無合法之用途，故有專科沒收規定之必要，以杜絕上開物品再次被利用為犯罪之工具。","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1-06-01-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8,"章名":"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49,"條號":"第二百零六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0,"條號":"第二百零七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1,"條號":"第二百零八條","內容":"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2,"條號":"第二百零九條","內容":"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3,"章名":"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4,"條號":"第二百十條","內容":"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5,"條號":"第二百十一條","內容":"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6,"條號":"第二百十二條","內容":"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7,"條號":"第二百十三條","內容":"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8,"條號":"第二百十四條","內容":"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59,"條號":"第二百十五條","內容":"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5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0,"條號":"第二百十六條","內容":"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1,"條號":"第二百十七條","內容":"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2,"條號":"第二百十八條","內容":"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3,"條號":"第二百十九條","內容":"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4,"條號":"第二百二十條","內容":"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n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n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4","立法理由":"一、紙上或物品上之圖畫或照像，雖非文書，亦復不少，其與公共信用關係密切，爰增訂「圖畫」、「照像」以文書論之規定，以處罰其偽造、變造之行為。\n　　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漸用以取代文書之製作，如有偽造、變造行為，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特增列第二項，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亦視為文書之規定，已應實際需要，另參酌日本刑法第七條之二之立法例，增列第三項有關「電磁紀錄」之界定。\n　　三、又本條所指文字、符號、圖畫、照像、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之使用，在社會上已日趨普遍，其重要性不亞於一般文書。爰參酌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立法例，將本法原規定「關於本章之罪」，修正為「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期擴及本法有關文書之規定，以應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5,"章名":"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6,"條號":"第二百二十一條","內容":"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6","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n　　二、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包括男性，故修改「婦女」為「男女」，以維男女平權之原則。\n　　三、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7,"條號":"第二百二十二條","內容":"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n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n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n　　四、以藥劑犯之者。\n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n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n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n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7","立法理由":"一、本條除第一款於原條文中有規定外，其餘各款均係增訂。\n　　二、本條所列之各種狀況，均係較普通強姦罪之惡性更重大，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加重竊盜罪、加重強盜罪，加重搶奪罪之例增訂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8,"條號":"第二百二十三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8","立法理由":"原條文「強姦殺人罪」併入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與強制性交重傷害被害人等之結合犯並列，故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69,"條號":"第二百二十四條","內容":"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69","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中「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三。\n　　二、原條文第二項本質上屬合意猥褻，移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0,"條號":"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內容":"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犯強制猥褻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均較普通強制猥褻罪惡性更重大，故加重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1,"條號":"第二百二十五條","內容":"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1","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婦女」修改為「男女」，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三。\n　　二、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規定之情形，增列「身心障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2,"條號":"第二百二十六條","內容":"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2","立法理由":"一、依現行法輪姦致被害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只論以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輪姦罪非常不合理，故增列對於「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之處罰。\n　　二、比較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刑度，將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求刑罰之公平。\n　　三、第二項條文加重刑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3,"條號":"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內容":"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3","立法理由":"一、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強姦殺人罪」併入本條。\n　　二、現行法只對強姦故意殺人者處以死刑規定，然「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雖其犯罪行為狀況不同，但若故意殺被害人，其結果相同，惡性同等重大，故一併規範之。\n　　三、強姦而殺被害人，現刑法規定絕對死刑一種，難以依實際犯罪情節，妥當量處，爰修改為相對死刑，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四、強姦或強制猥褻被害人而重傷害被害人者，現行法並無結合犯之處罰，實務上僅能與現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從一重處斷，造成情重法輕之現象，爰增設後段規定之，以求刑罰之公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4,"條號":"第二百二十七條","內容":"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4","立法理由":"一、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n　　二、妨害性自主罪之保護客體及於男性，故將現行法中「女子」改為「男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5,"條號":"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內容":"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5","立法理由":"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6,"條號":"第二百二十八條","內容":"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6","立法理由":"增訂因「教育」、「訓練」、「醫療」之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為猥褻行為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7,"條號":"第二百二十九條","內容":"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7","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婦女」為「男女」，使男性同為保護之客體。\n　　二、修正「姦淫」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8,"條號":"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內容":"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8","立法理由":"一、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n　　二、增訂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為告訴乃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79,"章名":"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7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0,"條號":"第二百三十條","內容":"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0","立法理由":"原條文「相和姦」修正為「為性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1,"條號":"第二百三十一條","內容":"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1","立法理由":"一、由於妨害風化犯罪樣態多元化，應召站主持人、掮客、保鑣等媒介嫖客與賣淫者於非特定場合為性交或為猥褻之行為，造成色情氾濫，社會風氣敗壞，加上色情行業利潤豐厚，以詐術使人行之者，亦常見，故增列「媒介」及施用「詐術」行為之處罰。\n　　二、將婦女分為「良家婦女」與「非良家婦女」有違平等原則，又男妓日益普遍，亦妨害風化，故修改「良家婦女」為「男女」。\n　　三、合併現行法第一項與第二項性交與猥褻行為之犯行，以減少本條文之項次。\n　　四、加重刑罰，以遏歪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2,"條號":"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內容":"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2","立法理由":"一、增設意圖營利以強制等手段或以藥劑、催眠術使人無法抵抗而使人為性交或為猥褻行為之處罰，以保人身安全，遏止色情犯濫。\n　　二、增列媒介、收受、藏匿、隱避被害人之處罰。\n　　三、常業犯、公務員包庇犯行者相對加重刑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3,"條號":"第二百三十二條","內容":"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3","立法理由":"利用其身分、權勢而為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二項之行為者，應該加重其處罰，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4,"條號":"第二百三十三條","內容":"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4","立法理由":"原條文修正為第一項，又容留、媒介行為與引誘行為惡性相當，爰並增列「容留或媒介」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其惡性較重，且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氣，爰增列第二項規定處以較重之刑度，以期遏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5,"條號":"第二百三十四條","內容":"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行為加重刑罰。\n　　二、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脫衣舞之表演，加重處罰，以正風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6,"條號":"第二百三十五條","內容":"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6","立法理由":"目前社會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層出不窮，爰於第一項「散布」之下，增訂「播送」二字，並增列「聲者」、「影像」為犯罪客體及將「觀覽」改為「觀覽、聽聞」，以期周密，並修正罰金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7,"條號":"第二百三十六條","內容":"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7","立法理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坐實本罪之氾濫，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想，將強制性交等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故本條修正為只有第二百三十條需告訴乃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8,"章名":"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89,"條號":"第二百三十七條","內容":"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8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0,"條號":"第二百三十八條","內容":"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1,"條號":"第二百三十九條","內容":"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2,"條號":"第二百四十條","內容":"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2","立法理由":"原條文「姦淫」二字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3,"條號":"第二百四十一條","內容":"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3","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中「姦淫」修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4,"條號":"第二百四十二條","內容":"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5,"條號":"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5","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中「姦淫」修改「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6,"條號":"第二百四十四條","內容":"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7,"條號":"第二百四十五條","內容":"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n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8,"章名":"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299,"條號":"第二百四十六條","內容":"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29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0,"條號":"第二百四十七條","內容":"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1,"條號":"第二百四十八條","內容":"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2,"條號":"第二百四十九條","內容":"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3,"條號":"第二百五十條","內容":"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4,"章名":"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5,"條號":"第二百五十一條","內容":"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n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6,"條號":"第二百五十二條","內容":"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7,"條號":"第二百五十三條","內容":"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8,"條號":"第二百五十四條","內容":"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09,"條號":"第二百五十五條","內容":"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0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0,"章名":"第二十章  鴉片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1,"條號":"第二百五十六條","內容":"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他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2,"條號":"第二百五十七條","內容":"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3,"條號":"第二百五十八條","內容":"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4,"條號":"第二百五十九條","內容":"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5,"條號":"第二百六十條","內容":"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6,"條號":"第二百六十一條","內容":"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7,"條號":"第二百六十二條","內容":"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8,"條號":"第二百六十三條","內容":"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19,"條號":"第二百六十四條","內容":"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0,"條號":"第二百六十五條","內容":"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1,"章名":"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2,"條號":"第二百六十六條","內容":"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n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3,"條號":"第二百六十七條","內容":"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4,"條號":"第二百六十八條","內容":"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5,"條號":"第二百六十九條","內容":"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6,"條號":"第二百七十條","內容":"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7,"章名":"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8,"條號":"第二百七十一條","內容":"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29,"條號":"第二百七十二條","內容":"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0,"條號":"第二百七十三條","內容":"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1,"條號":"第二百七十四條","內容":"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2,"條號":"第二百七十五條","內容":"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3,"條號":"第二百七十六條","內容":"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4,"章名":"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5,"條號":"第二百七十七條","內容":"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6,"條號":"第二百七十八條","內容":"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7,"條號":"第二百七十九條","內容":"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8,"條號":"第二百八十條","內容":"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39,"條號":"第二百八十一條","內容":"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0,"條號":"第二百八十二條","內容":"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1,"條號":"第二百八十三條","內容":"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2,"條號":"第二百八十四條","內容":"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3,"條號":"第二百八十五條","內容":"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4,"條號":"第二百八十六條","內容":"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5,"條號":"第二百八十七條","內容":"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6,"章名":"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7,"條號":"第二百八十八條","內容":"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n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n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8,"條號":"第二百八十九條","內容":"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49,"條號":"第二百九十條","內容":"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0,"條號":"第二百九十一條","內容":"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1,"條號":"第二百九十二條","內容":"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2,"章名":"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3,"條號":"第二百九十三條","內容":"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4,"條號":"第二百九十四條","內容":"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5,"條號":"第二百九十五條","內容":"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6,"章名":"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7,"條號":"第二百九十六條","內容":"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8,"條號":"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內容":"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以犯前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五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8","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n　　二、人口買賣逼良為娼惡行重大，宜單獨條列處罰。\n　　三、色情行業中之人口買賣行為，加重處罰。媒介、收受、藏匿、隱避被害人者併同處罰。\n　　四、以強暴脅迫等方式為人口買賣或強制性交或猥褻及公務員包庇者加重其刑。\n　　五、第一至三項買賣、質押人口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59,"條號":"第二百九十七條","內容":"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5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0,"條號":"第二百九十八條","內容":"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0","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中「姦淫」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1,"條號":"第二百九十九條","內容":"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2,"條號":"第三百條","內容":"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2","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中「姦淫」修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3,"條號":"第三百零一條","內容":"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4,"條號":"第三百零二條","內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5,"條號":"第三百零三條","內容":"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6,"條號":"第三百零四條","內容":"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7,"條號":"第三百零五條","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8,"條號":"第三百零六條","內容":"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69,"條號":"第三百零七條","內容":"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0,"條號":"第三百零八條","內容":"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n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1,"章名":"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2,"條號":"第三百零九條","內容":"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3,"條號":"第三百十條","內容":"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4,"條號":"第三百十一條","內容":"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n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n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n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n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5,"條號":"第三百十二條","內容":"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6,"條號":"第三百十三條","內容":"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7,"條號":"第三百十四條","內容":"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8,"章名":"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79,"條號":"第三百十五條","內容":"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79","立法理由":"一、增列圖畫為保護客體，並簡化原規定之文字及修正罰金額。\n　　二、增設「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之處罰規定，並緊接於原條文之下，列為原條文後段，以應實際需要，並得規範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情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0,"條號":"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內容":"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n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n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目前社會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者，已甚普遍。惟以之為工具，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已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列本條，明文處罰之。至未透過工具之窺視或竊聽，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以秩序罰處罰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1,"條號":"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內容":"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n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項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n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窺視、竊聽、竊錄，或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犯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及明知為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其惡性尤為嚴重。爰提高該等犯罪處罰之刑度，以為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2,"條號":"第三百十五條之三","內容":"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對於被害人之隱私既有妨害，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沒收，以免此種侵害持續存在，爰於本條設義務沒收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3,"條號":"第三百十六條","內容":"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4,"條號":"第三百十七條","內容":"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5,"條號":"第三百十八條","內容":"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6,"條號":"第三百十八條之一","內容":"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6","立法理由":"按現行妨害秘密罪之處罰對象限於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等從事自由業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義務之人及公務員、曾任公務員而其有守秘密義務之人，似不足以規範其他無正當理由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行為，故增列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7,"條號":"第三百十八條之二","內容":"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7","立法理由":"就職務上或業務上有守秘密義務之人，如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洩漏行為，由於洩露範圍因電腦的大量儲存功能，所造成之損害亦較傳統犯罪為大，有加重其處罰之必要，故增列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8,"條號":"第三百十九條","內容":"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8","立法理由":"第三百十五之二之罪除侵害個人法益外，並影響社會生活之安寧，故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本章其餘之罪仍須告訴乃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89,"章名":"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8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0,"條號":"第三百二十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1,"條號":"第三百二十一條","內容":"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n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n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n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n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n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2,"條號":"第三百二十二條","內容":"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3,"條號":"第三百二十三條","內容":"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3","立法理由":"一、關於「電氣」二字，現行立法例，例如電業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第三款等，均用「電能」而不用「電氣」，爰配合修正之。\n　　二、增列「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之規定，以應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4,"條號":"第三百二十四條","內容":"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n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5,"章名":"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6,"條號":"第三百二十五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7,"條號":"第三百二十六條","內容":"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8,"條號":"第三百二十七條","內容":"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399,"條號":"第三百二十八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39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與陸海空軍刑法及懲治盜匪條例之規定相差懸殊，不足以遏阻犯罪。因應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酌予提高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二、為使法官在斟酌強盜罪的加重結果犯是致人於死或故殺人有所區別，故將第三項的法定刑，修正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使致人於死和故意殺人的刑度有所區別。\n　　三、第五項僅修正罰金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0,"條號":"第三百二十九條","內容":"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1,"條號":"第三百三十條","內容":"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1","立法理由":"懲治盜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聚眾強劫而執持槍械或爆裂物者處罰甚重，以其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及危險甚鉅。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雖能賅括懲治盜匪匪條例前開規定之含意，但處罰太輕，因應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及配合本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修正，酌予提高其法定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2,"條號":"第三百三十一條","內容":"以犯第三百二十八條或第三百三十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2","立法理由":"一、本條原規定「犯強盜罪」，修正為「以犯第三百二十八條或第三百三十條之罪為常業者」，以資明確。\n　　二、懲治盜匪條例無對應之規定。因應其他強盜罪相關規定法定刑之提高，原條文所定之法定刑相較自屬偏低，爰提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配合本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及第三百三十條之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3,"條號":"第三百三十二條","內容":"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　　一、放火者。\n　　二、強制性交者。\n　　三、擄人勒贖者。\n　　四、使人受重傷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3","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n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犯強盜罪而故意使人受重傷者，亦屬惡行重大，且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原有處罰規定，配合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爰於第二項增列「使人受重傷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4,"條號":"第三百三十三條","內容":"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5,"條號":"第三百三十四條","內容":"犯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n　　一、放火者。\n　　二、強制性交者。\n　　三、擄人勒贖者。\n　　四、故意殺人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5","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款「強姦」修改為「強制性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6,"條號":"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內容":"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增設本條，使本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有其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7,"章名":"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8,"條號":"第三百三十五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09,"條號":"第三百三十六條","內容":"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0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0,"條號":"第三百三十七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1,"條號":"第三百三十八條","內容":"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2,"章名":"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3,"條號":"第三百三十九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4,"條號":"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4","立法理由":"按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不正方法由此種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特有損業者權益，而且破壞社會秩序，有加處罰之必要。惟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特增訂處罰專條，並就取得財物及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形，分為二項規定，以應社會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5,"條號":"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5","立法理由":"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參酌日本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二立法例增列處罰專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6,"條號":"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6","立法理由":"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增列處罰專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7,"條號":"第三百四十條","內容":"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7","立法理由":"一、為求前後條文規定之衡平，爰將本條「犯前條之罪」修正為「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n　　二、原條文罰金刑定係民國二十四年所制定，該「五千元」罰金數額，衡諸當前經濟情況，顯屬過低，爰以提高。","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1-14-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8,"條號":"第三百四十一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19,"條號":"第三百四十二條","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0,"條號":"第三百四十三條","內容":"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七條之罪，準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0","立法理由":"第三百四十三條所謂「前四條之罪」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後，係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至第三百四十二條等四條之罪，惟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等三條之罪，亦有準用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必要，爰將第三百四十三條條文「前四條之罪」修正為「前七條之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1-14-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1,"條號":"第三百四十四條","內容":"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2,"條號":"第三百四十五條","內容":"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3,"章名":"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4,"條號":"第三百四十六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5,"條號":"第三百四十七條","內容":"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5","立法理由":"一、將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及「致重傷者」，分別處罰。\n　　二、因為擄人勒贖係屬一種非常惡劣的罪行，本應從重量刑，但為顧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也希望犯罪人能心存慈悲，有所悔悟，而主動釋放被害人，免生「撕票」的悲劇，以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故而只要擄人勒贖後，不論是否取贖，如釋放被害人，均得減輕其刑，至於已經取贖之刑度如何減輕，則歸由法官去裁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6,"條號":"第三百四十八條","內容":"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n　　一、強制性交者。\n　　二、使人受重傷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6","立法理由":"參酌本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犯擄人勒贖而使被害人受重傷之結合犯之處罰規定，以求刑罰之公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7,"條號":"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內容":"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擄人後而起意勒贖者，其情節與意圖勒贖而擄人相若。增設本條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之規定，俾能依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8,"章名":"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29,"條號":"第三百四十九條","內容":"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0,"條號":"第三百五十條","內容":"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1,"條號":"第三百五十一條","內容":"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2,"章名":"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3,"條號":"第三百五十二條","內容":"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n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3","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為第一項，並修正罰金額。\n　　二、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影響電腦正常之運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宜以刑罰加以規範，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應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4,"條號":"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5,"條號":"第三百五十四條","內容":"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6,"條號":"第三百五十五條","內容":"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7,"條號":"第三百五十六條","內容":"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2-01-08-修正","順序":438,"條號":"第三百五十七條","內容":"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2-01-08-修正:4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