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27:2025-07-15-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25-07-15-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及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法條編號":"01127:01127:2025-07-15-修正:6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　　三、考量大眾運輸系統使用之民眾日趨多元，為發揮社會關懷、互助精神，以及包容並理解民眾搭乘無對號座位時，可能有使用座席需要，並參考英國、韓國及日本，均有設置類似我國之「博愛座」，供身心障礙、行動不便、孕婦及老人優先乘坐，其用語為優先席（Priority seats），為落實「博愛座」設置原意，爱將第三項所定「博愛座」之用語修正為「優先席」，並將優先乘坐對象由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擴大無對號座位優先乘坐對象，另酌作文字修正。\n　　四、第四項至第七項，酌作標點符號及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