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17:2024-11-29-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版本編號":"01517:2024-11-29-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內容":"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n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法條編號":"01517:01517:2024-11-29-修正:1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序文、第一目序文、第三款、第三項序文及第四項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並修正如下：\n　　　(一)為達成「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交通部與環境部刻正推動「二○三○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大客車，且現行電動公共汽車已可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已無繼續免徵貨物稅之必要，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爰予刪除該等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規定。\n　　　(二)考量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及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爰修正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考量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包含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小客車，或同款第二目規定之大客車改裝之車種，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施行期間規定移列為同款第三目，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自立生活，照顧渠等行的需求，爰修正第五項，將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鑑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事項及內容已納入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自同年八月十二日施行，並廢止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自同日生效，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定義已定明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爰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