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n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三、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n　　四、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n　　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n　　前項第四款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給、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法條編號":"01931:01931:2025-12-16-修正:13","立法理由":"一、考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者，於回復其債信及財產行為能力前，類似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有債信不良及財產行為能力受限制之情形，爰增列為第一項第三款不發給執業執照之要件。\n　　二、第一項第四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歧視性文字，爰刪除該用語。又鑒於技師執業項目涉及公共安全，與民眾直接相關，仍有限制其執業資格之必要，爰就認定方式，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以兼顧公共利益及技師權益。\n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之小組，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為與第一項「不發給」用語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25-12-16-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n　　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法條編號":"01931:01931:2025-12-16-修正:47","立法理由":"一、考量現行利害關係人得直接報請懲戒機制，有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手段之虞，或作為影響調解或訴訟程序之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爰參酌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建築師法第五十條等規定，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之規定。\n　　二、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對案件所涉法令及內容之瞭解，有助於迅速釐清爭點、解決紛爭；又技師公會熟稔專業，亦有利於釐清案情，爰新增第二項，倘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違失情節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