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33:2017-04-21-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17-04-21-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法條編號":"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立法理由":"一、第二項：為增加保障醫護人員或陪病者等之安全，首句刪除「病人」二字；並於次句「…恐嚇」後增加「、公然侮辱」等字，以增加保障之樣態；並刪除末句:「，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之必要條件規範。\n　　二、第四項：為確保警察機關之處理權責，次句「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刪除其中「協助」二字；並配合實務作業將末句「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修正為「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　　三、增列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17-04-21-修正","順序":122,"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立法理由":"一、第三項：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將條文內之原「醫事人員」，增加「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範疇；並將「、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以及刪除「拘役」之處罰方式。條文修正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二、第四項：併同擴大安全之保障，將次句「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修正為：「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