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601:2023-05-09-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版本編號":"02601:2023-05-09-修正","順序":10,"條號":"第五條之一","內容":"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n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2601:02601:2023-05-09-修正:1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及配合募兵制推動，於一百零五年訂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誘因，針對參加輔導會職業訓練並於訓後就業之連結性、促進長期就業之穩定性等面向，參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試辦期間執行成效良好，有效協助退除役官兵延續工作生涯，翻轉企業對退除役官兵就業不穩定之刻板認知；復參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將就業津貼等重大給付事項納入法律規範，以保障渠等權益，爰增訂第一項。\n　　三、至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二項。又為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該授權辦法應明定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穩定就業津貼，以避免產生重複申領之情形。\n　　四、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設置係以就業安置為宗旨，本津貼預算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支應為原則，併予敘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版本編號":"02601:2023-05-09-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n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n　　三、通緝中。\n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n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法條編號":"02601:02601:2023-05-09-修正:43","立法理由":"修正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