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4,"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6:2026-01-20-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6","法律編號:str":"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版本編號":"03106:2026-01-20-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n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法條編號":"03106:03106:2026-01-20-修正:7","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6","法律編號:str":"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版本編號":"03106:2026-01-20-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n　　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法條編號":"03106:03106:2026-01-20-修正:12","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6","法律編號:str":"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版本編號":"03106:2026-01-20-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n　　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之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n　　第一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及經營使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法條編號":"03106:03106:2026-01-20-修正:18","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06","法律編號:str":"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版本編號":"03106:2026-01-20-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n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n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3106:03106:2026-01-20-修正:40","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