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3,"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06:2024-12-20-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06","法律編號:str":"憲法訴訟法","版本編號":"04506:2024-12-20-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n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n　　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法條編號":"04506:04506:2024-12-20-修正:5","立法理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06","法律編號:str":"憲法訴訟法","版本編號":"04506:2024-12-20-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n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n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n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n　　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n　　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法條編號":"04506:04506:2024-12-20-修正:37","立法理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06","法律編號:str":"憲法訴訟法","版本編號":"04506:2024-12-20-修正","順序":113,"條號":"第九十五條","內容":"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法條編號":"04506:04506:2024-12-20-修正:113","立法理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