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1-05-21-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1-05-21-修正","順序":228,"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內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1-05-21-修正:2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1-05-21-修正","順序":279,"條號":"第二百二十二條","內容":"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n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n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n　　四、以藥劑犯之。\n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n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n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n　　八、攜帶兇器犯之。\n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1-05-21-修正:279","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故各款加重要件均為文字修正，刪除者字。\n　　二、有鑑於行為人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已屬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侵害，復於強制性交過程中，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因行為人握有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照片、錄音、影像、電磁紀錄，造成被害人創傷加劇及恐懼。且目前社會網路盛行及科技發展傳播產品日趨多元，除傳統照相、錄音、錄影外，行為人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方式），恐使該被害過程為他人所得知，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故明定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加重處罰要件，以遏止是類行為，爰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九款，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