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3,"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101,"條號":"第七十八條之一","內容":"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n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n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n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n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n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n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101","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102,"條號":"第七十八條之二","內容":"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n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n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102","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104,"條號":"第七十九條之一","內容":"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n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n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n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104","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